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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举措,涉及招标采购

时间:2023-7-12 来源:网络

7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为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通知》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于招投标从业者来说,有两方面在重点清理范围之内的行为需关注。其一,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行为。如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其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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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四部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举措,涉及招标采购

2023-7-12 来源:网络

7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清理的范围为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通知》重点清理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于招投标从业者来说,有两方面在重点清理范围之内的行为需关注。其一,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行为。如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其二,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