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同一项目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51%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日前,黑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以下简称《修订稿》),向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征求意见。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电子卖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电子卖场采购货物及其安装等必要的配套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通过电子卖场销售货物及提供与其配套的安装等必要服务的供应商,通过电子卖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修订稿》指出,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预算单位可根据实际,选择场内直购、场内反拍、团购、场内外比价其中一种交易方式实施;预算额度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
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与货物安装等配套的必要服务,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其中,采购资金总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采用场内外比价的方式实施),也可按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非货物类预算占比超过51%以上的,不应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