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就能直接废标吗?不能
6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一千九百六十九号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于22年8月8日开标,重庆海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世纪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中标。
但是参与本项目的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海方和世纪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海方和世纪公司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基本账户划出。财政部通过调查,在1月29日出具了1796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判定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到2月10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发布了废标公告,废标理由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这条法规规定了如果采购项目因为投诉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且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很显然,本项目的采购人并没有决定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而是选择了废标。
但是这个废标的决定又令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再度不满,又进行了投诉,他认为仅仅因为被投诉造成的中标无效不能作为废标的理由,这属于违法废标。
这一次财政部再次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自行废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