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质疑投诉案例
一、项目编号:ZB2021/**
二、项目名称:***进口医疗康复器材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
被投诉人1:*****体育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投诉人2:******装备中心(以下称装备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装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1.招标文件中多款产品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
2.招标文件“技术培训及服务”的评分标准没有具体可参考的评分标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责令采购人、装备中心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 政 部
2022年2月18日
制度依据: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