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合并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越来越多的呼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合并,这是因为两法的分割已经严重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两法合并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必然要求。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包括: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等。
这么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两法的合并是建立一个更加统一、更加高效、更加透明和更加公平的公共采购体系的迫切需求。
一、 两法并行造成了诸多的矛盾与冲突
目前,中国的公共采购领域被划分为两大板块,分别由这两部法律管辖:《招标投标法》主要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核心是“程序法”,强调通过招标投标这一特定程序来实现竞争。《政府采购法》主要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核心是 “主体法”+“资金法”,强调采购主体和资金性质。这种划分导致了:
1. 适用范围交叉重叠,界限模糊。 最典型的冲突在于“工程项目的采购”,同一个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办公楼施工项目,既符合《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主体和资金性质要求,又落入《招标投标法》的工程招标范围。实践中,它需要同时满足两部法律的要求,但两部法律在具体规则上又存在差异,常让采购主体和供应商感到困惑和无所适从。
2. 法律规则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 两法在操作流程、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异议投诉机制等多个关键环节存在差异。如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综合评分法是主要方法,而《招标投标法》体系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工程领域应用更广,容易引发“低价中标”的质量问题。如供应商资格审查,一个在《政府采购法》下资格合格的供应商,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中可能会因标准不同而被拒绝。如投诉处理,投诉的受理机关、时限和程序在两法下有所不同,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复杂性。
3. 监管体系分割,形成“政出多门”。 《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门作为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投标法》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多个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这种分割的监管体制容易导致监管标准不一、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降低了行政效率,也为某些规避监管的行为提供了空间。
二、 为什么两法并行阻碍了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目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和协同关系。简单来说,两法合并是破除制度性壁垒、构建统一规则的关键举措,是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在公共采购领域扫清道路的“手术刀”。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要义是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商品和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而公共采购(包括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是国民经济中一块巨大的市场(每年金额高达数十万亿元),如果这个市场的规则本身是割裂的、矛盾的,统一大市场就无从谈起。当前两法并立的格局,造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碎片化”,直接阻碍了统一大市场:
1. 规则碎片化,市场主体的“制度性成本”高。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参与不同项目,需要学习两套法律体系、适应两套流程。比如,在评审标准、质疑投诉程序、资格审查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增加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和学习成本,形成了无形的制度性准入壁垒。
2. 市场分割化,强化了“条块分割”。 《招标投标法》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管权分散在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条条”)。《政府采购法》主导的货物、服务采购,监管权主要在财政部门(“块块”)。这种监管权的分割,容易导致政策不协调、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固化了行业和地区的市场分割,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生存空间。例如,某地可能以执行某一部法律的特殊规定为名,行保护本地企业之实。
3. 监管差异化,无法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 两套法律体系下的监管尺度、处罚力度和救济渠道不尽相同。这导致同类违法行为在不同法律框架下可能面临不同的后果,破坏了法律的公平性和威慑力,使得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法律间的缝隙进行套利,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
4. 政策功能碎片化,国家宏观目标难以协同。 两部法律都承载着超越“采购”本身的政策功能,如支持创新、绿色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等。但由于规则不统一,这些政策目标的实现路径和力度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难以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政策合力,削弱了公共采购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有效性。
三、 两法合并如何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合并两法,旨在制定一部统一的《公共采购法》,这将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
1. 确立统一的基础性规则。 统一的采购程序、统一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统一的合同范本、统一的评标(评审)方法,这将极大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让所有企业,无论大小、地域,都能在同一套清晰、透明的规则下参与竞争,这正是统一大市场的基石。
2. 构建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合并法律必然推动监管体制的改革,有望建立一个更集中、更权威的监管协调机构。这能有效杜绝“政出多门”和“监管打架”,从根本上铲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赖以存在的土壤,确保采购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一致执行。
3. 打造统一的电子化平台。 规则统一是技术统一的前提。一部统一的法律可以为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公共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实现从信息发布、供应商注册、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到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的全流程电子化、无边界化,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物理性地打破地域限制。
4. 强化统一的政策功能。 统一的法律可以系统性地将支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目标嵌入采购的全过程,形成统一、明确、可预期的政策导向。引导全国的资源向国家鼓励的方向配置,充分发挥公共采购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引领作用。
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远不止是简单的法律文本整合,而是一场深刻的制度性变革。它通过统一规则、统一监管、统一平台,直接对标和服务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目标。对政府而言,它意味着更高的采购效率、更强的监管能力和更优的政策效果。对企业而言,它意味着更低的竞争门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对市场而言,它意味着资源要素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自由流动。
因此,推动两法合并,是拆除公共采购领域的“篱笆墙”、打通全国统一大市场“任督二脉”的关键一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大家对此问题有任何观点和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