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在评标过程中,可以打电话进行澄清吗?
答复: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澄清问题的回复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以及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依据。为了保证评标的严谨性,保留过程文件,避免引起争议,现行法律要求澄清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一般情况下,通讯工具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在评标开始后,第一件事就是宣读评标纪律并将评标委员会每一位成员的手机收上来集中管理,在评标过程中不允许接打电话,若有需要对投标人发出澄清的,则要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向投标人发出,不允许评委单独与投标人接触。
实践中,为了更及时有效地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和澄清,评标专家有时也会通过受监控的电话,或当面与投标人进行澄清。如果以电话或当面澄清等非书面方式进行澄清的,为了保证评标资料的完整性,为评标及合同签订提供合法、适当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问题及恢复内容。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