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恶意投诉面临1-3年禁入及罚款!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了规范投诉举报受理、优化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打击虚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以及加强投诉举报监管。
其中令人关注的是依法打击虚假恶意投诉举报行为,《通知》明确:
(一)虚假、恶意投诉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以干扰采购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重复投诉、多头投诉;进行人身威胁、阻碍调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投诉行为。
(二)虚假、恶意举报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虚假、恶意举报:
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或故意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虚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明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或所举报问题经核查不属实后,仍反复、多次以相同或相似理由举报,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与相关主体存在利害关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举报;组织、教唆他人恶意举报,或通过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等散布不实举报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格实施惩戒措施
1.虚假、恶意投诉惩戒。对虚假、恶意投诉的供应商,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2.虚假、恶意举报处理。对恶意举报的,财政部门经查实后不予受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恶意举报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3.采购人、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