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有权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吗?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参与需要各个投标人供应商缴纳一笔投标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作用就在于约束保障各个供应商规范化执行操作,共同维护招投标的良好环境。
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应根据情况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有。所谓“没收”,乃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行为之一。在政府采购投标中,显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以投标保证金不能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所“没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无权没收供应商的保证金。
如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被判定为串通投标,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规定了“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权力属于采购人,而不是财政部门。
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存在“采购人不予退还”的处理方式,没有行政罚没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