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从五个维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日前,海南省财政厅研究拟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征求意见稿)》,从“深度”“广度”“温度”“跨度”“力度”5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深度”方面,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准入管理。除有特殊规定和要求外,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等资格证明材料,改为提供相关承诺函。取消投标(响应)保证金。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要求。采购文件载明的投标(响应)要求应当清楚明了、含义准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广度”方面,实行招投标文件全面电子化。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免费电子采购文件,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购买纸质采购文件和提交纸质投标(响应)文件。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应当具备“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在线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功能。优化款项支付时效。支持供应商在线提交发票和查询付款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温度”方面,强化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在继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基础上,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提高至40%(执行至2023年年底)。强化货物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在继续执行46号文基础上,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提高至10%—20%。
“跨度”方面,清理各类隐性门槛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具体包括: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否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等问题。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是否存在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是否存在超比例收取保证金等。核查资金支付时效。具体包括: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等。
“力度”方面,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内控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管理机制,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在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环节中,采购人应充分说明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合理性,明确确认投标参数对招标参数的响应情况。晾晒代理机构执业情况。加强数据运用,分类公布监督检查情况、专职从业人员考试情况、信息更新情况、电子采购平台使用情况等代理机构执业情况信息,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依据,促进代理机构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加强投标评审管理。供应商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如实描述技术商务情况,真实填写响应(偏离)情况;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对主要技术商务或响应(偏离)情况不如实描述的,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应在评审报告中注明不通过或投标无效的具体原因等。开展履职互评。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开展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线履职互评,研究建立其他采购当事人之间的履职评价机制。加强培训宣传。通过线上线下授课、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培训指导。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以漫画、视频、宣传册、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政策,营造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据悉,若各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对上述政策落实不力、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后,将形成反面典型案例进行约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