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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领域未取消保证金政策

时间:2023-8-3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取消保证金收取政策。

财政部在《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财政部指出,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入,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虽然降低了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也降低了其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为此,财政部近年来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强化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财政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政府采购供应商“不敢失信”的市场氛围。一是加强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减少价格分的比重,遏制恶性低价竞争,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同时,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倒逼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增加供应商违法失信成本。二是开展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管理,研究根据评审专家的评价得分设置抽取概率,并将代理机构的评价得分纳入对其监督评价的因素。三是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针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以及不严格履约等问题,财政部对外公开发布30多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引导和规范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推进和完善执法标准化建设。

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既要让正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受益,也要防止被不正当者利用造成不好影响”的建议,财政部答复称,下一步,财政部将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探索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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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领域未取消保证金政策

2023-8-3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明确,目前,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取消保证金收取政策。

财政部在《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34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合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是保障采购活动严肃性和中标供应商严格履约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授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为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应商可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近年来,财政部多次通过印发政策文件、举办会议培训等方式,要求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开展保证金收取事宜,并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关于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方面,财政部指出,随着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及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续深入,一些地方实行免收投标保证金、简化供应商投标材料等措施,这些便利措施虽然降低了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但是也降低了其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的成本。为此,财政部近年来持续加大质疑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在采购活动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关于强化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财政部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营造政府采购供应商“不敢失信”的市场氛围。一是加强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减少价格分的比重,遏制恶性低价竞争,营造良性竞争环境。同时,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倒逼供应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增加供应商违法失信成本。二是开展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管理,研究根据评审专家的评价得分设置抽取概率,并将代理机构的评价得分纳入对其监督评价的因素。三是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针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投诉以及不严格履约等问题,财政部对外公开发布30多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引导和规范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行为,推进和完善执法标准化建设。

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既要让正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受益,也要防止被不正当者利用造成不好影响”的建议,财政部答复称,下一步,财政部将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恶意投诉或存在诬告、陷害、诽谤等违法行为的惩戒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继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在探索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基础上,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推动信用立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