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招标文件可否提出两种评标办法, 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随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评标?
问: 为了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也为了防范有些只会 “ 做标” 实际实力并不强的企业中标, 在招标文件中事前明确规定两种评标办法, 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选择或随机抽取一种用于评标, 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这个做法是否合适?
答: 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相关法律政策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明确、唯一的评标办法、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并事前向投标人公开, 这样投标人才可以针对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评标办法、评标标准, 招标人可以作为招标答疑或修改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给潜在投标人, 否则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两种评标办法, 在开标时由投标人选择或随机抽取一种用于评标的做法,属于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办法, 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