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进口产品论证能否替代需求调查
进口产品论证能否替代需求调查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引发业界广泛关注,本报也收到了相关“询问函”。比如,日前有读者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那么,在进口产品采购中进行的进口产品论证能否替代需求调查?
回答
记者经采访了解到,进口产品论证和需求调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划等号”。
关于需求调查,《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了需求调查应包括的内容,即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调查方式包括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
关于进口产品论证,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小川告诉记者,不同于需求调查,进口产品论证主要是讨论并证明国内是否有充足的生产供应来满足某项采购需求,而不包括相关产业发展等其他需求调查内容。
为进一步对比需求调查和进口产品论证,记者查阅了几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书。通常情况下,专家论证意见包含基本情况、申请意见和最终专家的论证意见三部分内容。比如,在某进口产品采购的专家论证意见书里,其末尾这样写道:“经市场调查,目前国内同类产品无法满足上述技术性能,综合以上原因,该设备不属于限制类及禁止进口类产品,故一致建议采购进口产品。”
“进口产品论证解决的是进口必要性问题,需求调查解决的则是需求确定与市场供给之间关系的问题。”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一语道破了二者本质上的区别。
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副院长焦洪宝还指出,二者发生的先后顺序也是不一样的。“个人理解认为,需求调查结束后,如果产品指向进口,那么论证专家只关注在这一需求限定下,本国是否能够供应,但不对需求本身的合理性负责。”焦洪宝说。
此外,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高级工程师李刚提醒记者,进口产品论证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八条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