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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10则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答复

时间:2022-11-10 来源:财政部网站

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问题,财政部近期在其官网回复了网友的留言咨询。小编特梳理出其中值得关注的19则咨询。


咨询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据此,是不是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这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放权给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是否相冲突?

答复: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咨询2:适用招投标法的建设工程,是否适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原则上在招标前应公开采购意向?

答复:《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咨询3:特许经营权项目是不是属于财政部管?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其中特许经营分为财政全额出资,财政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社会力量全额出资,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分情形来判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是否由财政部门监管?

答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财政部门监管。

咨询4:我有2个问题想请贵司解答一下。1.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所指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情形”是指哪情形?2.该文件提到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否解释为必须?

答复: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可以不采用公开方式的情形,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的情形。2.“一般”指的是原则上。

咨询5: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答复: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因此,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咨询6:请问事业单位直接控股、管理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吗?举例:某项目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且允许分包,中标人是事业单位,可以将合同份额分包给其直接控股的中小企业吗?

答复:留言所述,事业单位不得参加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咨询7:向您请教依法缴纳税收问题:甲乙丙三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甲供应商欠税1万元,乙供应商欠税100万元,丙供应商曾经欠税200万元,请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法》第22条当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咨询8: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是否可以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提起质疑和投诉?如集采目录要求采购人对一些重大项目应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人实际未委托集采机构代理,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投诉?

答复: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

咨询9: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确约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开标日期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报名,7月27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请问A公司对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期的计算是从哪天开始?是7月15日、7月16日、还是7月27日。

答复: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于7月15日报名时即应当获取到采购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计算对该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咨询10: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

答复: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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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10则关于政府采购的咨询答复

2022-11-10 来源:财政部网站

针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问题,财政部近期在其官网回复了网友的留言咨询。小编特梳理出其中值得关注的19则咨询。


咨询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出“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据此,是不是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这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放权给采购人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是否相冲突?

答复: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咨询2:适用招投标法的建设工程,是否适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原则上在招标前应公开采购意向?

答复:《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咨询3:特许经营权项目是不是属于财政部管?是否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其中特许经营分为财政全额出资,财政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社会力量全额出资,这三种情况下,如何分情形来判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是否由财政部门监管?

答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由财政部门监管。

咨询4:我有2个问题想请贵司解答一下。1.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所指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的情形”是指哪情形?2.该文件提到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般”是否解释为必须?

答复:1.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可以不采用公开方式的情形,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的情形。2.“一般”指的是原则上。

咨询5:在竞争性谈判最终报价时,各供应商已填写最终报价单并离开谈判室后,竞谈小组发现其中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单中公司名称填写错误或报价金额大写不规范,竞谈小组能否让其返回更改错误?

答复: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因此,谈判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或更正。但是,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咨询6:请问事业单位直接控股、管理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优惠政策吗?举例:某项目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且允许分包,中标人是事业单位,可以将合同份额分包给其直接控股的中小企业吗?

答复:留言所述,事业单位不得参加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咨询7:向您请教依法缴纳税收问题:甲乙丙三个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甲供应商欠税1万元,乙供应商欠税100万元,丙供应商曾经欠税200万元,请问甲乙丙三个供应商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法》第22条当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咨询8: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是否可以对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提起质疑和投诉?如集采目录要求采购人对一些重大项目应优先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采购人实际未委托集采机构代理,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投诉?

答复: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相关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

咨询9: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个公开招标项目,通过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确约定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开标日期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报名,7月27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请问A公司对采购文件的有效质疑期的计算是从哪天开始?是7月15日、7月16日、还是7月27日。

答复: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于7月15日报名时即应当获取到采购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计算对该采购文件的质疑期限。

咨询10:我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报名了某个地区的公开招标政采项目,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1、2、3问题提出疑问,递交了质疑。招标代理公司回复后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内容包括了招标文件内容问题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但我单位并未就问题4提出质疑。根据9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条款4再次提出质疑呢?】

答复:如采购文件更正后新增问题4相关内容,供应商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新增内容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