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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支机构实施?

时间:2024-4-3 来源:网络

问:A公司中标某工程施工项目, 其后向招标人提出拟将该工程交给其所属的一家分公司承担, 并由这家分公司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请问: 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支机构实施?

答: 法人承接工程交给分支机构实施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 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依照以上规定, 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是总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 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 总公司的业务必然要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 总公司可以将其经营业务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这与子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与母公司都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截然不同。因此, 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其中标项目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 就属于其亲自办理, 分公司经其授权代表签订合同, 实际上相当于其亲自订立合同, 并非转包行为或挂靠行为, 分公司代表其所属的公司法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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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支机构实施?

2024-4-3 来源:网络

问:A公司中标某工程施工项目, 其后向招标人提出拟将该工程交给其所属的一家分公司承担, 并由这家分公司直接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请问: 法人承接工程能否交给分支机构实施?

答: 法人承接工程交给分支机构实施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 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以承担的, 由法人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依照以上规定, 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 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是总公司基于财税和经营便利等原因, 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 总公司的业务必然要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 总公司可以将其经营业务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这与子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 与母公司都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截然不同。因此, 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其中标项目交由其分公司来办理, 就属于其亲自办理, 分公司经其授权代表签订合同, 实际上相当于其亲自订立合同, 并非转包行为或挂靠行为, 分公司代表其所属的公司法人订立的合同有效。